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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有效的 IPTV监管体系亟待建立
作者:岳坪  来源:通信企业管理  发布时间:2007-3-8 8:13:59

【流媒体网】摘要:自从广电部门2004年颁布39号令确定视听节目行政许可并于2005年将《视听节目许可》发给上海文广集团后,视听节目许可被等同于IPTV牌照,IPTV监管权归属广电部门几乎被普遍认同。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,IPTV的内涵和业务属性并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、规范和调整。


    2006年,中国IPTV领域在技术规范、业务类型、内容应用、商业模式、客户认知等方面均有较大进展,但市场的壮大并没有必然推进市场监管的发展,最有优势和实力发展IPTV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仍然被置于政策壁垒之外,即无IPTV市场准入牌照。自从广电部门2004年颁布39号令确定视听节目行政许可并于2005年将《视听节目许可》发给上海文广集团后,视听节目许可被等同于IPTV牌照,IPTV监管权归属广电部门几乎被普遍认同。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,IPTV的内涵和业务属性并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、规范和调整。

IPTV市场准入监管现状

    目前,IPTV业务市场准入制度一般被认为是视听节目许可制度。从现有法律、法规或其他监管文件看,目前与IPTV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涉及多个部委、法规和规章。其中,关系最密切的几个部委是信息产业部、广电总局和文化部。监管依据主要是《电信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办法》)两部行政法规和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文化规定》)和《视听办法》两部规章。目前,这三个部委分别依据两部法规和两部规章发放IPTV业务市场准入牌照并行使监管权力。下面,我们通过表1对三种行政许可的监管机构、依据及效力级别、内容、网络、业务、终端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。

表 关于IPTV业务的三种主要行政许可比较分析

 
    从表1可以看出,目前一项IPTV业务处于多个政府机构、依据不同的法律文件发放不同的牌照、各自为政、交叉执法、分别监管的状态。目前的情况是,作为监管机构之一的广电部门,不仅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制度对IPTV业务进行独家监管,还通过限制发放牌照形成IPTV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壁垒,从而严重阻碍IPTV业务快速发展并形成有效竞争。互联网视听许可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广电总局自行制定的规章——《视听办法》。而实际上《视听办法》自身及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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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sa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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