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:IPTV不必遵循有线电视法
佚名| 人民邮电报| 2006-06-15

    印度电信管理局(TRAI) 在最近草拟的一份提案中指出,IPTV(互联网协议电视)不用受“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制法案”的约束,只要遵循现有的电信牌照条件即可。这一提案意味着BhartiAirtel和Reliance等电信运营商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宽带网络提供IPTV服务。

  毫无疑问,该提案对于广播电视公司来说是个打击,他们一直要求用有线电视法规来约束IPTV。但是TRAI认为,现在,不同的公司使用的IPTV协议和标准之间还存在差异,不适用统一的法规。何况,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管制法案是1995年制定的,那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IPTV的出现,因此,该法规更多地是针对传统有线电视系统而定的,强制新技术来适应旧法规会产生问题。TRAI表示,印度的“统一接入服务牌照(UASL)”协议允许电信运营商等牌照持有者在宽带网络上提供包括语音、数据和视频在内的三合一服务,所以他们提供IPTV服务无可厚非。

  此外,TRAI还计划修改有线电视网络管制法案里关于“有线服务”的定义,将统一接入服务牌照条件中的视频服务排除在该定义之外。

责任编辑:lmtw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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